挪用公款犯罪未遂,是指犯罪人预备采取挪用公款的手段进行犯罪活动,但由于某种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行为。这种犯罪行为虽然没有得逞,但其危害性依然不容忽视。因此,针对这种犯罪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惩处措施,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未遂定罪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挪用公款犯罪未遂的行为,法律处罚要考虑以下因素:
1、未遂性质。由于未能完成犯罪行为,未成功的挪用公款数量应当与预期财产罪的数额相似。但对于未遂情况,应评估本案的事实及其对社会的影响,根据被盗的资产威胁程度、犯罪人的社会影响、预测后果等因素,结合准确、合理的量刑标准来定罪处罚。
2、主观恶性。在判断罪行的性质时,要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如果犯罪人有重大的违法举动,或者他的犯罪行为表现出还会在未来产生类似的违法行为的意愿,就应在处罚时予以重点考虑。
3、犯罪故意。如果是因为犯罪人已明显更改了原本的犯罪计划,使得发生挪用公款犯罪行为的可能性降低,亦是可以区分这种情况的。在这种情况下,可将被告的行为定罪为未遂。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罪未遂属于刑法中的犯罪行为。对于该种犯罪,根据犯罪性质、人员情况等因素,刑罚应当从轻或减轻其责任,但也应加强社会警示,防范犯罪行为的发生。在审判该类案件时,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严谨审理,确保定罪量刑精准,同时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管,确保公款保管有序,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