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夫妻在协商解决离婚事宜时达成共识,形成的书面协议。在一些情况下,离婚协议未盖章或未经公证,是否有效呢?我们需要了解离婚协议的具体规定。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离婚的协议书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双方签字、单位或盖章,或者加盖居民委员会或村委会、律师事务所或公证机关的证明和印章。这说明,离婚协议盖章是为了保证协议的真实性和法律效力。
其次,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书未加盖印章、公证机关证明等,那么这份协议书还是具有某些效力的。因为其能够证明夫妻在达成协议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形成约定,双方都应当按照该协议履行义务。但在法律程序上,未加盖印章等则会影响到协议的证明力与执行力,以及后续纠纷的解决。
最后,如果离婚协议没有盖章,并且双方未经过公证,协议书上的约定未能得到法律程序的认可,就会影响到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双方想要依据离婚协议所达成的协议条款获得法律保护,就要进行公证和盖章手续,确保协议书得到法律程序上的认可。
综上所述,虽然离婚协议书没有盖章,在某些实际操作中仍会发生,但这会对协议的证明力、执行力和可执行性带来风险,建议还是在形成协议时进行公证和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