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挪用公款立案的案件中,需要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行为。常见的证据种类包括:
1. 文书证据:包括审计报告、财务报告、票据、收据、发票、合同等相关文件,这些文件能够显示出挪用公款的流向和转移情况。
2. 人证证据:主要是指目击者和相关人员的证言。例如:涉案人员的同事、领导、妻子、亲戚等,这些人能够提供有关挪用公款的证言和证据。
3. 物证证据:指与案件相关的物品,例如:存折、银行卡、钱包、电脑、手机等。这些物品能够为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
4. 鉴定证据:指对涉案物品进行技术鉴定,例如:DNA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图像处理等。这些鉴定结果能够提供重要的证据支持。
5. 视听证据:包括图像、声音、录像等,这些证据能够对案件进行还原并且能够为案件提供重要的证据支持。
在立案过程中,以上证据都是需要齐备的,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行为。如果证据不足,则很可能会导致无法立案,也可能会导致无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定罪的判决。因此,在立案前需要仔细搜集、审查、整理和确定这些证据,以充分保证案件的合法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