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静离婚协议书
甲方:胡静,女,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XXXXXXXXXXXXXXXXX。
乙方:张峰,男,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XXXXXXXXXXXXXXXXX。
因感情破裂,甲、乙双方自愿离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姻状态
1.1 甲、乙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恢复单身。
1.2 婚姻解除后,甲、乙双方互不干涉、互不追究对方过去的生活和经济行为,各自承担自己的债务和责任。
二、财产分割
2.1 甲、乙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在离婚前已经分割完毕,无需再次分割。
2.2 在离婚前,甲、乙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也已经偿还完毕,无需再次分割。
2.3 甲、乙双方各自的个人财产不受影响,各自享有所有权。
2.4 离婚后,甲、乙双方不得要求对方的财产。
三、子女抚养
3.1 子女归甲方抚养,乙方可以随时探望。
3.2 子女抚养费由乙方每月支付2000元,直至子女成年。
四、其他
4.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并且不可更改。
4.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