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是指离婚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了离婚协议。这种方式相对于诉讼离婚来说,无疑具有更多的灵活性和和谐性。但是,在协议离婚达成后,是否可以提出异议呢?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协议离婚是一种民事行为,受到民法通则的规范。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对于经过协商的民事行为,当事人有权在未履行前变更或撤销。因此,在协议离婚达成后,双方仍有变更或撤销的权利。
具体来说,在协议离婚实施前,任何一方都有权利提出异议。如果双方协商后,发现存在未解决的问题,或者其中一方反悔,都可以停止协议离婚的实施。
但是,在协议离婚实施后,变更或撤销分为两种情况。如果变更或撤销不会损害协议达成时的平等自愿原则和公平性原则,则双方可以调整协议内容,或者撤销协议。但如果变更或撤销会损害到原协议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或对方不同意变更或撤销,则无法实现变更或撤销。
因此,在协议离婚后提出异议是有可能的,但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建议双方在协议离婚前,充分沟通、明确意愿,避免后续出现异议。如果异议已经出现,应及时请律师协助,寻求解决办法,以确保双方合法权益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