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官:
我们,甲方和乙方,在未来的婚姻中因为种种原因,认为无法共同生活,决定在结婚当天达成离婚协议书如下:
一、财产分割
1. 房产:甲方和乙方在结婚之前已经拥有各自的产权房,不作为分割财产。
2. 存款:甲方和乙方所拥有的存款,各自保留,不作为分割财产。
3. 股票、基金等证券品种:甲方和乙方所投资的证券品种,各自保留,不作为分割财产。
4. 共同财产:我们在结婚期间共同赚得的财产,包括现金、汽车、家具等财产,按照双方约定,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分配所有的财产。
二、子女抚养
我们没有子女,故不需要进行子女的抚养协商。
三、离婚协议的效力
甲方和乙方都确认,在签署离婚协议书之前,已经对离婚协议书做出审慎的考虑和自愿的决定。我们达成的协议是以平等、互相协商的基础上完成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共同意愿,具有法律效力。
四、其他事宜
我们确认,今后任何有关离婚协议的事宜,只能根据协议中的内容进行,不得另作要求。
五、离婚协议的解除
离婚协议书未经双方一致,不得解除或变更。
以上是我们的离婚协议书,敬请法官审核。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