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离婚时已经有协议书。在那个时间,离婚是很少见的,社会对离婚也有很多的负面看法和思想,因此在离婚的过程中,往往需要经过律师的协商和包办,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书是一种法律文书,用于记录离婚双方的协议及内容。其中包括了夫妻双方的财产分配、子女抚养权及赡养费用等方面的协商。如果没有协议书,则难以确定双方责任和权利,并且如果后期发生纠纷则难以解决。
在1985年,离婚协议书并不是普及的,但是在一些比较富裕或者自己有关系的人中,协议书还是很常见的。离婚协议书这种方式早期的离婚当事人会采用,主要是是因为当时国家对离婚比较严格,所以可以用这个方式来规避一些离婚风险,保证离婚目的的实现。
虽然在1985年,离婚协议书并不是所有离婚案件中必然的一部分,但是它的重要意义不可忽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的开放,如今离婚协议书已经成为离婚必要的法律文书,它不仅能够解决很多离婚中的争议问题,更能起到保护离婚双方利益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