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协议书中,男方的名字应该根据个人情况和习惯来确定。根据传统习惯,男方的名字通常以姓氏作为主要标识。在离婚协议书中,男方的名字可以直接使用其全名,以便明确标识离婚双方。另外,如果在协议书中需要多次提及男方的名字,也可以使用简称或者昵称来简化表述。
此外,协议书中男方的名字也可以通过称呼的方式来表达。例如,在协议书的开头可以使用“双方当事人”、“丈夫”、“先生”等来代替男方的名字,以便在全文中方便引用。如果男方拥有特殊的职业或地位,也可以使用其职称或头衔来称呼。
需要注意的是,在协议书中使用男方的名字时,应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礼仪,避免出现不当的用语或称呼方式。同时,应尽量避免使用带有贬义或冒犯性的词语或称呼,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纷争或争议。在起草协议书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或翻译人员,以确保表达方式清晰明了,不会引起偏解或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