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职务犯罪中的一种,主要是指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名义获取的资金、财物,被挪用用于私人用途的行为。该行为对于国家财产和国家形象造成很大的损失和影响,因此被视为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然而,对于那些犯有挪用公款罪的被告人来说,仍然有几种可能的方式可以免于起诉:
1.赔偿与认罪认罚: 被告人可以主动向受害单位或个人赔偿挪用的资金或财物,并且在认罪认罚的过程中主动展示悔过之意和纠正错误的决心。这样可以为自己争取得到法院宽大处理和轻判,或者被免于起诉。
2.同情心和忏悔: 被告人可以在庭审过程中表现出悔意和忏悔的态度,诚恳地向受害人和法院道歉,如此一来,被告人有可能得到法院的同情,减轻了法庭对其的判决。
3.调解和和解: 在某些情况下,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可以通过调解和和解的方式达成一致,对于金额较小的挪用公款犯罪,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达成积极的解决方案,也可以免于起诉。
总之,对于挪用公款罪被告人来说,以赔偿和认罪认罚、诚恳忏悔、和解和调解等方式,都可以为自己获得刑罚减轻或者免于起诉的可能。同时,这些方式也可以表明被告人自己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已经开始积极纠正和补偿,这样可以让受害人和法院对其更加宽容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