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贪污罪中有权管理或监督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的公款,挪用公款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于挪用公款1500元的行为,如果属于不严重情节,则可能被判处罚金或者拘役。具体的判决结果还需要根据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和量刑标准进行综合考虑。
一方面,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因素,包括挪用公款的原因、方式、目的以及是否存在故意等问题。如果行为人是基于无意义、疏忽或失误而挪用公款1500元,通常会被判处罚金而不是拘役;如果是基于个人私利(如购买奢侈品物品等)的行为,则会被判处拘役。
另一方面,需要考虑被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保护。在量刑上,需要根据挪用公款的数额和时间长短,以及是否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来判断判刑程度。如涉及过多份子的挪用、挪用国家重大基建项目的公款、挪用有关民生的公款,则会被认为是情节较严重,可能会被判处较重的刑罚。
总之,不论挪用公款金额多少,都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被刑事处罚旨在以法律手段维护社会公共的利益,防止类似行为的重复发生,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