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可以对离婚协议进行公证。离婚协议是指离婚双方经过协商,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探望、赡养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是离婚程序中的重要文件。由于这种协议是离婚双方自主协商达成的,因此公证处仅仅是对其进行公证,不能对离婚行为本身进行认可、审查和决定。
公证处对离婚协议的公证相当于对其真实性、法律效力、证明力等方面的认证,旨在确保协议的合法有效,并且日后在争议时有法律效力。公证处人员将核对协议的内容及签署人的身份证明,以确保其真实性,并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公证。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在法律上具有强制执行力,即在争议时,可以作为证明离婚协议真实、有效的依据。
总之,离婚协议是离婚程序中重要文件之一,公证处可以对其进行公证,以保证其合法有效,并作为证明离婚协议真实、有效的法律依据。同时,对于离婚的决定权和执行权仍由法院或其他有司法权力的机关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