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在行使公职、公务或者管理公共财产的过程中,以个人身份侵吞、挪用公共财物或接受非法代价的行为。通常来说,只有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一、挪用的财物为公共财物
挪用公款罪的财物必须是属于国家、社会团体或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公共财物,包括国家的财政预算、专项债券、国库资金、税收收入、国有企业的资产和利润等等。如果是私有财物,或者公有财物已经出售或者转让给个人,那么挪用就不会构成公款罪。
二、挪用的行为为侵占或私分
挪用公款罪是一种侵占罪,必须要有侵占、占有的行为。挪用行为必须是公务员或者其他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或者私下分配给他人的行为。挪用行为不同于其他犯罪行为,它是利用公共资源的位置和职权实施犯罪活动的表现。
三、挪用的数额比较巨大
挪用公款罪的强制刑期和刑事责任都非常严重,因此挪用公款的数额也需要比较高。在我国,数额比较巨大的标准为一次挪用的数额超过10万元或者累计挪用达到50万元以上。如果数额达到一定标准,那么就不论挪用是个别行为还是穿插在一系列犯罪行为之中,都需要受到刑事追究的处理。
总之,挪用公款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挪用人员必须要承担主观、物质两个方面的法律责任。想要防止这种罪行的发生,需要加强公共资源的监督管理,并在案发后积极追究责任,遏制这种犯罪行为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