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藏匿孩子抚养权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危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也挑战了国家法律权威。因此,对于这种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惩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应当由双方共同行使,父母之间不能一方擅自决定;如果父母不能协商决定,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作出判决。因此,如果有一方父母擅自带走孩子并藏匿,那么应当由另一方父母及时报警,并要求相关部门尽快找回孩子,同时要准备好相关证据,以便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能够予以有效维护。
其次,如果另一方父母已经找到了孩子所在地,并要求将孩子带回家,但擅自藏匿孩子的一方仍然不肯配合,那么就应当报警,要求执法部门出警,强行将孩子带回,并对擅自藏匿孩子的父母予以相应的处罚。如果经过多次警告和威胁仍然不肯交出孩子,那么就要采取更强硬的手段,例如进行抓捕,以打击这种顽固的不法行为和恶劣的影响。
最后,遇到这种情况,家长和社会公众都应当积极呼吁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和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对孩子的保护,为青少年成长提供更加健康的环境和更加有利的机会。同时,也要加强对离婚家庭的法律援助和心理疏导,帮助家长平衡好家庭矛盾和情感关系,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为全社会营造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