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人民的财产利益,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秩序,甚至会引起社会的广泛不满和抗议。因此,对于挪用公款的责任追究,应该格外严格,必须有明确的单位和个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首先,对于挪用公款的个人行为,相关单位应该负起首要责任。这是因为,个人挪用公款的情况一般都需要有某种形式的组织化到位的行为,通常是在单位的授意下实施的。因此,组织、领导、监管单位应当对挪用公款的个人承担严格责任。这些单位包括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监察机构、党委等,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严格制定相应的制度和程序,掌握公款使用的所有情况。如果鉴定出现了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监察机构等组织在这方面存在玩忽职守的情况,则应该由他们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对于在挪用公款事件中扮演的“后遗症”受害方,单位也应该对其负起责任。一旦挪用公款给社会、个人带来了损失,仍然需要由资金使用单位、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等承担相应的赔偿或补偿责任,依法保护公众利益和权益。
最后,对于挪用公款的领导干部应该被追究个人责任。一旦发现领导干部存在挪用公款、侵占公款的情况,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机关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案双处”原则,对挪用公款的领导干部既应进行纪律处分,同时也应以刑事责任追究其责任。
综上,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应该由相应单位和个人承担相应的责任。通过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我们可以预防和遏制此类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