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队长挪用公款属于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在贪图个人利益的情况下,职务人员挪用、侵占、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经费,严重扰乱国家财经秩序,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
生产队长是基层单位的领导者,负责管理生产、组织劳动,是公共财务的管理者和监督者,应当恪守职务,严格遵守法律和纪律,维护公共财务安全。如果生产队长挪用公款用于个人消费或者其他非法用途,就属于贪污行为。
生产队长挪用公款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不仅受到法律的制裁,还会破坏公共财务制度的正常运行,对生产队的贡献和信誉造成不良影响,加重农民群众的经济负担,影响整个农村的发展。因此,生产队长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公共财务安全,依法依规正确使用公共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