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小菲没有抚养权是因为在离婚案件中,法院认为其个人条件不适合担任抚养孩子的工作。在离婚诉讼中,判决决定了孩子的抚养权,而判决是基于对孩子最好的利益做出的决定。
首先,根据中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应根据“尊重子女意愿和实际情况”的原则进行分配。汪小菲和大S的两个孩子都非常年幼,对于选择抚养者这件事,他们的主要依据应来自孩子的实际需要和意愿。但在这个案件中,孩子显然无法为自己的未来安排做出任何决定,所以需要依赖双方父母的责任心和养育条件等因素进行评估。
其次,汪小菲是演艺圈的一位明星,他的工作性质决定了他需要常常外出工作,常常参加一些宣传活动和演出等等。这有可能会对孩子的成长和生活造成较大的不利影响,这是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因素之一。
再次,汪小菲的生活方式和一般家长的传统习惯和家庭管理方式不同。汪小菲和大S的生活方式比较浪漫,且对孩子的教育和管教方式也不同于传统。这种不同可能会对孩子的成长产生不利影响,比如孩子接受传统教育的权利等等。
最后,判决时也是考虑了双方的收入状况,财务收入高的一方显然会对孩子的成长有更好的保障。如果汪小菲只能出国工作,也意味着孩子难以在一个固定的地方稳定成长,因此法院考虑到了孩子需要一个安定的环境来成长。
总之,汪小菲没有抚养权是出于法院判决的原则和根据评估结果做出的判断。法院的判决是为了维护孩子的最佳利益和保障孩子的成长,需要具备更多的社会经验和对儿童的成长健康等方面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