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是离婚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所签署的书面协议,具有相当的法律效力。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对协议书有明确的规定,即当离婚双方协议书签署后,且经过公证或法院认可,便具有法律效力。
那么,离婚协议书的效力为何如此高呢?首先,离婚双方在制定协议书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双方都有充分的自主权,自由地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因此,协议书所达成的协议应该由双方自愿而成,并且理性、合理,具有相当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其次,在离婚诉讼中,签署协议书可以缩短案件审理的时间,避免了耗时、耗力的诉讼过程,降低了诉讼成本。协议书的签署也能减少诉讼双方的情感冲突,帮助双方在离婚后迅速恢复正常生活。
在离婚协议书的起效问题上,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签署协议书的一方当时处于无行为能力或事实上无行为能力的状态,则协议书的效力会受到影响。此外,在协议书制定过程中,如果存在一方过度压迫、欺骗等不当行为,则协议书的效力也可能受到影响。
总之,离婚协议书的效力是得到法律认可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协议书的签署必须双方自愿、公正、合理,并且除非存在某些特殊情况,否则一旦协议书签署后,就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是不容易被覆盖或无效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