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探视的写法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并遵循法律规定。以下是一个可能的参考范例:
协议双方郑重约定,关于本次离婚所生的子女的探视,如下:
一、子女抚养权
1、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由(父/母)独自行使,对子女的抚养责任由其一方独自承担。
2、(父/母)有权调整子女的居住地,并通知对方。对方应配合协助。
3、每月(父/母)应向对方提供合理的与子女生活相关的情况,并及时告知子女的病情、成长状况等。
二、探视安排
1、对方每周可见子女一次,时间约定在周(x)的下午(x)时至晚(x)时(或约定在其他时间)。
2、暑假、寒假等假期,另行商定探视时间及地点。
3、当一方无法按约定时间探视子女时,请提前(x)天告知对方并协商更改时间。
4、每次探视应尊重子女的生活规律和心理需要,不得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
5、如有需要,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调整探视时长、频次等问题。
三、其它约定
1、子女在任何期间均不得被(父/母)扣留或强行抱走。
2、一方离开现居住地超过(x)天,应提前告知对方并告知子女的居住地及联系方式。
3、如因特殊情况,一方无法行使探视权,应提前告知对方,双方应及时通过协商解决。
四、违约责任
对于违反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对方有权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五、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名、盖章或确认消息起生效。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字确认。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
六、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此协议正本两份,各方持一份。
(签名、盖章,或确认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