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宅基地条例》的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只能由村委会或乡村组织分配或者转让使用权。因此,村委会是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机构,具有分配、调配和管理宅基地的管辖权。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物权法》和《宅基地条例》,村委会是没有权利直接拍卖宅基地的。宅基地的实际使用权只能通过公共招标、拍卖等程序进行有偿有偿使用权的转让。
然而,一些地区和村庄出现了一些将宅基地拍卖给外地人的情况,这种做法并不合规。因为村委会的宅基地权利是属于集体所有,不能随便将权利拍卖出去。否则,可能导致宅基地被个人或外籍买主非法占用,导致农村土地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除此之外,村委会有义务对宅基地的使用者进行审查,并指导和监督使用者按照宅基地相关规定规范使用地。如果村委会把宅基地在拍卖的过程中转让给了不符合要求的使用者,那么可能会引起土地资源的浪费和滥用,因此村委会在使用权限限期结束后,需要与农户重新协商,并依法履行分配宅基地的程序,以加强村民自愿和集体土地所有者的权益保护,避免非法流失土地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