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一般会涉及到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和探视权等一系列问题,其中探视权是离婚协议中比较敏感和复杂的问题之一。因为探视权关系到孩子与非监护人家庭成员的交流和关系维护,还涉及到父母权利及义务的行使和维护,因此探视权的规定需要充分保障孩子的利益,同时也要兼顾父母的权利。
在我国法律中,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所达成的书面协议。探视权作为子女抚养问题的一部分,在离婚协议中是可以约定的。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时没有明确约定探视问题,那么探视权仍然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处理。
离婚协议中的探视权约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双方约定的探视权必须是合法的。这就要求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探视权不得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探视权的规定。同时,探视权的行使也必须以维护孩子的利益为首要原则。
第二,离婚协议中所约定的探视权必须是具有合法性的。离婚协议必须签字盖章,并经过公证,以确保其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离婚协议所规定的探视权必须是明确的。离婚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父母双方对孩子的探视时间、地点、方式、频次等详细信息,以免在后续的执行中产生纠纷。
第四,离婚协议中所约定的探视权必须是可执行的。如果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探视权无法实现,例如儿童护理人不履行职责,法院会视具体情况判决解决探视权的事宜。
总之,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探视权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明确和可执行的。如果在离婚协议签订后,双方出现争议,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