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拆迁协议的签署应由拆迁安置协调领导小组或者拆迁办公室主任签署。因此,一般情况下,村委会没有权利单独签署拆迁协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一些村委会在拆迁的过程中承担了一定的协调工作,如协调拆迁范围、协调安置等,可能会被拆迁安置协调领导小组委托代表进一步协调拆迁事宜。在这种情况下,村委会可能会与拆迁对象签署协议。但是,这种协议仍然需要由拆迁安置协调领导小组或者拆迁办公室主任审核和签署。
总之,村委会在拆迁过程中的作用是协调和辅助,而不是单独签署拆迁协议的主体。拆迁协议的签署应由拆迁安置协调领导小组或者拆迁办公室主任签署,以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