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吞、挪用、私分、私吞公款的行为,是涉嫌犯罪的一种行为。挪用公款罪是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因为它违背了行政人员处理公共财政的职责和职权。因此,挪用公款罪属于侵犯了公共财产的罪行,也侵犯了国家管理机关对公共财产的管辖权。
在中国,挪用公款罪属于犯罪活动,因此一旦有行为人涉嫌挪用公款罪,依据刑法规定,必须由执法机关对其进行处理,然后将其移送到相关司法机关的处理。处分权属于行政机关的一个职权范畴,但并不包括对犯罪行为的处理。因为犯罪行为属于刑法的管辖范畴,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下,需要由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来进行处理。
在权力分立的法治社会中,不同的机关拥有不同的权责。政府部门作为执行机关,有权利对违法行为进行指导以及对职务犯罪进行问责和处理。但是,对于犯罪行为,则应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这样,才能保证刑法秩序的有效实施和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公正。因此,挪用公款罪不属于行政机关可依法处理的范畴,而是应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的犯罪活动。
总之,挪用公款罪与行政机关的处分权并不存在侵犯关系,两者在法律上是不同的事物。处分权是行政机关的职权,而犯罪行为属于刑法的范畴,应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只有依靠司法机关的严肃处理,才能真正维护公共财产的安全,保证公共财产的健康运转,为社会的繁荣稳定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