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属于国家划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是农民居住和生产经营的基地。国家对农村宅基地拥有以下三方面的权利。
第一个是国家所有权。国家在土地所有权方面是最高主宰力量,也是最终决策者。在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国家还拥有对农村宅基地土地所有权的管理和调整权。也就是说,农村宅基地最终归国家所有,国家有权利对其作出必要的控制和调整,以适应国家发展需要。
第二个是集体所有权。在农村宅基地属于国家所有权的前提下,集体所有权是农民按照规定和程序,共同拥有和管理农村宅基地的权利。这些集体所有权包括农民对宅基地的所有、收益、承包、流转、继承、赠与等权利。所以,集体所有权是农村宅基地的一项重要性质,也是农民在使用、管理宅基地方面的重要基础。
第三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一种农民依法对土地使用、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也是农民实现自我发展和尊严的重要体现。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是30年,到期后可以续期,说明国家和集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限制和管理还是很重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