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拆迁安置房是由政府或村委会为了拆迁或搬迁居民而兴建的住房,其性质属于公共性质,无论是产权还是使用权都不属于个人所有。因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村委会拆迁安置房一般不允许买卖。
首先,根据《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征收、征用、征租、征管等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对居民住房实行征收的,在居民住房征收范围内设立的公共设施、设备、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属于公共利益的设施,不得作为住房出售、赠与、继承,也不得依法设立抵押权和其他物权。” 因此,村委会拆迁安置房属于公共设施,在法律规定下是不允许出售、转让和抵押的。
其次,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中央城市规划有两种保护类型,其中一种是具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建筑物和环境古迹,另一种是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如公园、广场、绿化、文化设施等。这些公共设施都是为城市公众服务的,不得出售、转让和抵押,否则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综上所述,村委会拆迁安置房属于公共性质,不允许买卖。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发现有人私自买卖村委会拆迁安置房,需要及时制止和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房产时要慎重选择,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