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离婚诉讼案件中出现的离婚协议,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讲,开庭签的离婚协议可以作为证据,但并不绝对起决定性作用。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离婚协议是离婚事项达成一致时起草的一份协议书,所以它只能反映离婚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内容,并不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行为。离婚协议只是离婚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其内容是否经过当事人充分协商并自愿签署,需要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评判。
其次,有些协议可能存在强制或欺诈等情形,被迫签署的离婚协议自然不具有证据效力。这时,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协议无效性。比如在协议达成之前或签署之际,其他方采取了欺诈、恐吓、利诱等手段,导致当事人无法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第三,离婚协议仅仅是一份文书,文书本身并没有什么约束力,必须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认可,才能生效。例如离婚协议中涉及到财产的分割,必须在财产权属关系确定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公证,才能生效,否则就会失去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开庭签的离婚协议虽然可以作为离婚诉讼中的证据之一,但是不能作为决定性的证据。需要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评判,以最终确立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