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协议拆迁女性在怀孕期间,因拆迁导致生育、哺乳、抚养等方面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这是建立在维护妇女正当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基础上的产物。
具体来说,补偿的形式和对象各不相同,在进行拆迁协议时需要通过具体协商确定。一般而言,建筑面积拆迁补偿费中会专门划分出一部分用于妇女怀孕和哺乳期间的补偿。例如北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因征收拆迁造成生育妇女的孕产及哺乳期人身、财产损失应当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若因怀孕、生育、抚育婴幼儿等原因对拆迁项目的搬迁存在困难,则可以协商予以适当延期。
除了建筑面积拆迁补偿费外,按照《国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条例》的规定,还应当给予以下方面的补偿:
1. 起居生活困难补助:
对因征收拆迁导致的妇女家庭收入、收入来源、起居生活受到影响,造成困难的,可以给予一次性的生活补助。
2. 公共服务设施和社区服务设施补助:
对拆迁安置区内已婚生育家庭妇女的家庭医疗保健、托幼、义务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和社区服务设施费用,按照规定予以补助。
总体来说,应当根据现实情况中,妇女怀孕、哺乳等特殊时期的实际损失情况,给予相应的经济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补偿,努力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确保协议拆迁的公平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