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挪用公款属于贪污罪。贪污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担任职务的便利,侵吞、骗取、挪用公共财物、集体财物或者本人经营的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名义所募集的资金的行为。
公司挪用公款是指公司将应当用于公司业务的公共资金(包括应当用于支付员工薪资、缴纳税费、支付供应商款项以及公司自有资金等)用于其他目的,如个人消费、支付其他公司的债务等。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司的财务纪律,也涉及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属于贪污罪的范畴。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及公司、企事业单位侵吞或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一般采取以下措施加以惩处:
1. 没收违法所得。公司挪用公款所得的财产应当追缴归国家所有,成为国家财产。
2. 赔偿损失。公司挪用公款给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法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一般是挪用公款的金额加上相应的利息和违约金。
3. 处以刑事处分。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司法机关可以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刑事立案,进行刑事惩罚,如拘役、有期徒刑、罚金等。同时,对于公司负责人或者其他领导人员、会计人员、出纳人员等参与挪用公款的行为,司法机关也将予以追究,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