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协议是指政府向被拆迁户提出的拆迁计划,其中包含了对被拆迁户进行补偿、搬迁安置等方面的规定。拆迁安置协议赠与是指拆迁户将其获得的补偿款等财产给予他人的行为,而这种财产转移也需要签署相关的协议。但是,在签署拆迁安置协议并将补偿款赠与他人之后,当事人是否能够撤销这种赠与行为呢?
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赠与行为实行的是“一次一定”的原则,即一旦赠与发生便不得再行撤销。而在拆迁安置协议中,被拆迁户与政府之间的补偿与搬迁安置在直接或间接到位后,被拆迁户已经失去了对新房及新场地等财产的支配权。
因此,如果一旦在签署拆迁安置协议后将获得的补偿款赠与给他人,在没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前提下,被拆迁户是不能再行撤销这种赠与行为的。即使后来发现自己赠与财产的行为不当或者情况发生了变化,也不能够随意撤回。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完成赠与并签署协议后,尚未按照协议要求将财产转移给受赠人,此时被拆迁户有权撤回赠与。同时,如果受赠人在获得赠与后,未按照协议要求履行相应义务,也会导致赠与的无效。
总的来说,拆迁安置协议赠与在签署与完成后是不能随意撤销的,需要当事人在签署之前慎重考虑。同时,相关的法律规定也需要被拆迁户和受赠人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