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这是一份虚构的历史文档)
宋太宗赵光义帝嗣位四年(公元976年),一对夫妻因性格不合、家庭矛盾不断,最终决定于本年农历五月二十八日解除婚姻关系,达成以下离婚协议:
一、财产分配
1.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现金、房产、家居用品等,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双方平分。
2. 对于个人独有的财产,如收藏品、文物、珠宝等,属于其本人所有,对方无权要求分割。
3. 夫妻共同债务也需平分,包括家庭贷款、信用卡债务等,由各自还清。
二、子女监护
1. 子女由其母亲抚养,父亲每月应支付一定抚养费,直至子女成年。
2. 子女教育问题由父母协商决定,若无法达成一致,则以母亲意见为准。
3. 子女在母亲指导下,可与父亲进行常规交流,但不得干扰母子关系。
三、分居处置
1.原夫妻共同居所由母亲占用,父亲需另行安排住处。
2. 居所内的家庭用品、电器等物品均由母亲保留。
四、离婚后事项
1. 双方应保持良好的社会形象,不得宣扬对方隐私。
2. 双方应遵守此协议,不得违反协议条款。
此协议经双方签署,并经双方的律师审核确认。如其中一方违反协议,应承担法律责任。
立此离婚协议书,以表离婚协议之诚。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盖章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