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在我国刑法中属于贪污犯罪,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如果挪用公款者已经全额归还了公款并且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那么他的判决会相应地受到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涉及到数额,这意味着判决的轻重取决于被挪用公款的数额。如果数额较小,判刑通常会比较轻微。如果数额较大,刑期就相应会变长。一般来说,根据我国法律,在贪污、挪用公款案件中需要对受害方进行赔偿,并且在量刑时也会考虑到这一因素。
但是,即使挪用公款者已经全额归还了公款并获得了受害方的谅解,也不能完全排除判刑的可能性。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会考虑到被告人是否认罪悔罪、自愿赔偿和未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等因素,并权衡判刑的轻重。如果被告人情节较轻,并且归还公款的速度和赔偿方式也得到了受害方的认可,那么可能会轻判,甚至会有可能被免除刑罚。
总之,挪用公款是一项严重的违法行为,不应被轻视。即使挪用者已经全额归还并取得谅解,也可能还需要承担可能的刑事责任。因此,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不应该挪用公款,应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持良好的道德和职业操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