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三条和《农村宅基地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农村宅基地的采光权属于宅基地使用权的附着权,使用权人可以合理利用宅基地的采光权,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在《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中,规定了采光权的有效期,即“采光权的行使期限为合理利用需要的时间,但不得超过二十年”。这就意味着,在农村宅基地的采光权方面,使用权人可以在使用期内合理利用采光权,但不得超过二十年。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农村宅基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使用期限和继承问题,也对采光权做了一定的说明。该条例规定:“宅基地使用期限满期,继承人继承宅基地时,应当受让该宅基地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宅基地权利人死亡后,未满期的宅基地使用权归其继承人继承。法定继承人未申请继承或申请继承但未经审批的,以死者的宅基地的权利人死亡为其使用权终止的时间。”
综上所述,农村宅基地采光权的有效期为不超过二十年,在此期间内可以合理利用采光权,但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同时,采光权的继承和使用问题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