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个人或组织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应用于公共事业或公共财政的公款挪作他用,或将本应上缴或归还的公款占为己有的犯罪行为。挪用公款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严重破坏了公共财产的秩序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应予以严厉打击和处理。
如果挪用公款者能够自愿还回所挪用的公款,那么是否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呢?根据刑法的规定,挪用公款属于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必须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虽然挪用公款者能够自愿还回所挪用的公款,但挪用公款的本质是犯罪所得,其归属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如果挪用公款者自愿还回所挪用的公款,并且能够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取证,那么可以在司法审判时争取从轻或减轻惩罚的量刑结果。
总之,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违反法律法规,而且有违公序良俗。如果挪用公款的人能够自愿还回所挪用的公款,应该主动向有关部门透露情况,并积极配合调查,以便在司法审判时争取从轻或减轻惩罚的量刑结果。但是,自愿返还所挪用的资金不能作为减轻刑罚的依据,刑罚的轻重应该根据犯罪人的具体情况和犯罪的性质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