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上的“三不写”指的是不要写明:
1. 不得再婚:离婚意味着婚姻关系解除,离婚双方应该有自由选择再婚的权利。因此,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规定不得再婚,违反了离婚双方的自由权利,也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是不合法的。对于想要确保财产分割等情况下的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继承人的方式规定。
2. 不得要求探视子女:子女的亲属关系不会随着父母的离婚而解除,离婚双方应该有维护子女关系的义务。因此,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禁止要求探视子女,也是违反子女权益的规定。双方在财产分割协议中可以明确规定相应的探视约定和省级司法机关确定的抚养子女累退方案。
3. 不得追究过错方的责任:离婚协议中不应该规定过错方责任,因为这种规定会直接导致离婚协议无效。在离婚过程中,对方的过错行为可能需要赔偿,如果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规定不得追究过错方责任,会导致受害方无法正常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离婚协议应该根据离婚双方的实际情况制定,使双方权益得到合理保障。而不要制定规定违反双方权益和法律规定,这样只会让离婚协议无效化,并增加包括法律、时间、金钱等成本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