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权指的是农村居民在集体土地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用于建造住房和生产生活的土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生活场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渊源。它是我国土地利用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村宅基地权在我国经历了多次的改革和完善。1980年,在《农村土地改革条例》的规定下,村民获得了自用或承包土地的经济补偿,并保有了宅基地权。1998年,《农村宅基地条例》正式颁布实施,明确了农村宅基地的性质、范围、权利和义务等各方面的内容,进一步保障了农村居民的宅基地权利益。2019年,《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发布,从制度设计、行政管理、权属保障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和强化了农村宅基地的法律保障和管理。
农村宅基地权的实行,保障了农村居民的基本生存和安家落户需求,也为农村经济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和保障。它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实践成果,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中一项基础而又重要的土地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