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公职人员或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员盗用、侵吞或挪用公款的行为,罪名难免会让被告很为难。然而,在进行辩护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行为与主观故意
在进行挪用公款罪的辩护中,被告应该尽力证明其在经济上可能存在困难,挪用公款只是为了缓解燃眉之急,而非经过周密计划和企图谋取利益。
2. 主动退还被挪用的公款
如果被告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已主动退还被挪用的公款,可以为其辩护胜诉提供有力支持。
3. 社会公正性和影响
挪用公款罪不仅指向被告的犯罪行为,也关系到社会公正性和影响。因此,被告可以尝试从这个角度上入手,证明自己在其他领域或社会贡献上能力、表现或者情况较好。
4. 举报人动机分析
被告也可以分析举报人的动机。被告可以考虑对举报人的有关事实进行反驳,证明举报人可能有其他动机,如未遂报复、恶意中伤、经济争端等。
在庭审时,被告要以事实为基准、以法律为准绳、以证据为支撑,积极采取主动、有力地抗辩。尽管挪用公款罪非常危险和严重,但被告如果能够有效的在庭审中通过辩护得到判决不成立或减轻判决,都会对自身产生积极的意义并为恢复名誉和信誉帮助确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