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和调解书是不同的文书形式,虽然它们都是处理离婚事宜的合法文件,但是它们的性质和内容是不同的。
首先,离婚协议是由离婚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内容详细规定了离婚双方在财产、子女抚养等方面的权利义务。离婚协议一般是在律师或公证处的见证下签署,并提交法院审核确认。离婚协议的效力与法院确认的裁判书的效力相同,具有着法律效力。
相比之下,调解书则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给出的调解意见。调解书的签署双方没有必要表示出是否愿意签署,但如果一方不同意,调解书不能生效。即使调解书生效后,也没有裁判书那样的法律效力。
其次,离婚协议和调解书在内容上也有区别。离婚协议是离婚双方协商达成的,因此其中的内容更具体,比如财产分割、子女监护权、探望权等方面都会进行具体规定。而调解书只是指出离婚过程中的争议点,并给出对争议点的调解意见,对离婚的各项事宜做出的规定较为简略。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和调解书虽然都有处理离婚问题的作用,但是它们在文书形式、效力力度、内容上都有所不同。因此,在处理离婚问题时应该认真选用适当的文书形式,以便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