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财务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在行使职务过程中,为了个人或其他不法目的而使用公共财产、资金或者其他财物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该罪行不仅侵犯了国家财产,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信任,因此其归还违法所得是非常必要和合理的。
在刑法中,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标准往往是根据挪用金额的多少来界定的。一般而言,对于挪用公款数额较小的,可能会处以相对温和的罚款以及一定的缓刑;而对于数额巨大的挪用者,刑罚则是相对严重的,可能涉及数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然而,无论挪用公款罪的具体刑罚如何,其违法所得都应该归还。这是因为挪用公款不仅违反了职业操守和法律规定,而且涉及社会公共资源和公众信任,其所得是不合法的,必须归还被侵权方,也就是归还国家和人民。
具体而言,被挪用的公款应该按照挪用时的价值进行返还,甚至可能会酌情加倍返还,以使挪用者付出代价并警示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对于犯罪人,其归还公款也是自愿认罪、悔罪的一种表现,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其刑事责任。
总之,挪用公款罪违反法律,其违法所得应该被归还给受害方,这是罪犯赎罪、挽回社会公众信任的一个重要步骤。同时,社会也应该加强对公共财产管理和监督,以防止类似的违法行为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