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离婚协议的内容需要盖章。
按照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协议是达成离婚协议的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且合法、公平、合理的协议书。而协议书必须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者经法律代理人签署委托书,或者是由律师出具证明书的形式。
因此,如果双方需要修改已经达成的离婚协议,需要再次协商一致,然后将修改后的协议书重新打印,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加盖公章或者由律师出具证明书的形式,以便于后续的执行和维权。
总之,在进行离婚协议的修改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因不当操作导致后续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