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在公务员职务上,在经济管理、财务会计等方面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资金挪为私用或者非法占有的行为,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罪名的刑期是根据犯罪的情况而定。
对于数额较少的挪用公款罪,刑期一般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而对于数额较大的挪用公款罪,刑期就会相应的增加,例如挪用数额达到数十万或数百万的公款,则被定罪的人可能面临比较严重的刑期,可能会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
此外,如果挪用公款罪的主犯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能够积极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主动退缴挪用财物,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那么法院在量刑时也会从轻处罚,将刑期适当减轻,同时可以对其进行减刑、假释等刑罚执行方式。
总之,挪用公款罪的刑期根据犯罪的程度和性质来决定,被定罪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惩罚。任何人都不该以此打擦边球,挪用公款罪是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制裁,才能让人们认识到这种行为的严重性,不再轻率挪用公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