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才能生效。一般来说,如果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归属约定或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与法律规定不符,这些约定就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时,财产一般采取平等分割的原则,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在离婚时共同分割。因此,如果在离婚协议中男方一方单方面获得所有房产的所有权,这种约定就是无效的。
其次,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产分割应该是合理和公正的。如果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产分割不合理,如男方获得的房屋数量和价值明显高于女方,则女方有权要求重新协商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最后,如果房产是夫妻离婚前一方个人名下的财产,离婚协议中男方一方依然可以获得该房产的所有权。但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属时,双方应该充分考虑房产的价值、现状及未来的变动,避免出现一方受到不公正对待的情况。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归属约定对男方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该约定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因此,对于有房产财产分割争议的离婚案件,建议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合理、公正的分割方案,避免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