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协议离婚需要民政部门的登记批准,因此民政局在离婚协议方面有一定的职责。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政府机关应当行使法定职权,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进行调离等处分。
因此,民政局并不是随意可以调离婚协议的,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相应的程序和程序。民政局可以依照婚姻法是否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进行审查,并在认定无异议之后,予以注册确认,但并不会调离婚协议。
如果民政局发现离婚协议中有违法或不合理的情况,可以要求当事人重新起草协议,或者拒绝注册。但是,如果调离婚协议仅仅因为民政局的主观判断,则属于滥用行政权力,难以获得法律的支持和承认。
总之,民政局在离婚协议的登记和审查中起着重要作用,但必须在法律的限制下行使其职责,否则就会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