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屋是指政府在进行城镇化建设、城市改造等工程实施拆迁时,对被拆迁人提供的符合相关标准的住房。拆迁安置房屋是政府为了保障人民居住安全和居住权利而建设的,因此,在实际执行中,应该受到严格的保护,不得遭受侵害和侵略。
在拆迁安置房屋的产权所属方面,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归拆迁安置房屋购买人所拥有,一种是国家所有,由政府统一维护并使用。不论属于哪种情况,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一经登记,产权人可以行使物权,实现使用和处置权利,包括出租、出售等权利。但是,在拆迁安置房屋使用权的行使中,需要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不能随便侵犯他人的权益。
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获取,可以发现,拆迁安置房屋不得查封,这是由于它所具有的特殊性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首先,拆迁安置房屋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住房需求而兴建的。一旦拆迁安置房屋被查封,其居民的住房需求将会得不到满足,这将直接影响到公民的基本权益,因此,拆迁安置房屋不得被查封,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生活安全。
其次,拆迁安置房屋是政府为公众利益而兴建的,是属于公共财产。因此,其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属于国家,不能因为制造的债务导致他们被查封。即使拆迁安置房屋是由购买人购买的,也属于国有房产,产权人只有对其享有使用权,但不具备卖房的权利。
第三,拆迁安置房屋的住户大多是社会弱势群体,如果面对拆迁安置房屋的查封,他们将无法快速租赁或者购买合适的住房,生活质量必将下降,这与社会发展的向好趋势是背道而驰的。
综上所述,拆迁安置房屋在使用权利方面要受到严格的保护,不能被查封。这不仅仅是为了保障人民的住房权益和生活安全,同时也为了维护公共财产的安全,以及反映我国法律法规管理的严谨性和人文关怀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