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亲权抚养权的案件中,孩子的权益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孩子的出现是必要的,但并不绝对需要孩子到庭。 具体情况应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孩子的实际情况来决定。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允许孩子不到庭作证。例如,在法院认为孩子过于年幼或精神不成熟时,孩子可以通过社工或心理医生等专业人员的陈述代替作证。此外,如果是亲子关系不稳定,可能给孩子造成更大的伤害,比如遭受威胁、报复、欺负等,法院也可以作出孩子不到庭作证的判决。
但是,仅因为孩子不到庭而影响到法院对案件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是绝不能容忍的。因此,当孩子不到庭时,法院通常会依靠其他证据来判断案件,并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孩子的实际情况来综合考虑。
总之,孩子的利益是最重要的,法院应以孩子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来处理抚养权案件。如果孩子无法到庭,法院应选择合适的替代证据来保障孩子的权益,并根据证据综合判断作出正确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