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管理婚姻家庭的事宜常常归属于民政部门管辖。因此,离婚协议的查阅也往往由民政部门或其下属机构来负责。具体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构应当建立离婚登记制度,婚姻登记机构也应当负责对具有离婚协议的当事人进行审查。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属于人民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如果离婚协议起到了某种作用,例如作为离婚协议的一部分或作为解决离婚财产分割等争议的依据,法院也有权查阅离婚协议。
除了民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其他部门或机构不应当随意查阅离婚协议。因为离婚协议涉及个人隐私和婚姻家庭财产等重要事项,如果没有必要,其他部门或机构不能擅自查阅离婚协议。如果离婚协议经任何部门或机构的查阅或泄露,将对当事人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不仅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会破坏社会稳定和信任度。因此,保护个人隐私和婚姻家庭财产的机密性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