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离婚协议书又称为《别册》。在唐代,离婚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尤其是在高阳女性地位相对较高的地方。离婚协议书则是双方通过书面形式达成的协议,约定离婚事项和离婚手续。
在唐代,离婚协议书包含以下内容:双方离婚的原因、离婚后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离婚后的事宜等。离婚协议书一般由亲友、礼官、民间专业人士等担任撰写者,根据双方意愿约定离婚事宜,最后由官员进行批准和归档。
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的具体约定受当时的道德观念和法律规定的影响。其中,离婚原因多为感情不和、不孕不育、双方性格不和、婚姻许诺不履行等。离婚后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则是早期婚姻法的关键问题之一。离婚后的财产分配一般以男方提供给女方一定比例的财物或财产作为赡养费,同时婚姻中所生的子女由一方或双方抚养。离婚后的婚姻遗留问题也是离婚协议书必须要考虑到的问题,比如双方离婚后遇到灾荒、疾病等情况应怎样处理等。
总的来说,唐代的离婚协议书是一项比较成熟的制度,它不仅为古代婚姻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也反映了唐代社会对婚姻和家庭问题的重视和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