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具有管理权、监督权或使用权的公职人员,违背法律规定,挪用、侵占或违规处置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恶劣行为。根据刑法,挪用公款属于职务犯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对于挪用公款180万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如果数额较大,而挪用人自动投案,如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如果数额较大,而及时退赔或者赔偿损失,造成的后果较轻的,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数额较小,影响不大的,可以从轻或免除处罚。
在实际刑事执行过程中,不仅要考虑案件中挪用公款的具体数额,还需重点考虑被告人的行为动机、情节和后果等因素,综合判定刑期和惩罚力度。例如,若被告人挪用公款是受“金钱诱惑”而致,而且挪用公款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后果不大,综合判定可酌情从轻处罚,并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挪用公款的刑事犯罪,不仅涉及到刑法的应用,还需要综合运用其他法律、政策等相关文件规定,赔偿或补救受害人损失,落实国家强化反腐倡廉工作的要求,从而实现战胜腐败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