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女性是否有抚养权与她是否“水性杨花”没有必然关系,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抚养权是指父母或监护人在子女未成年或成年后未独立前,对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负有法定的管教和照看职责。在我国,根据《婚姻法》规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由其父母行使,由法院认定离婚时父母共同行使或由一方行使。如离婚后一方单独依法行使抚养权,另一方有权请求与子女共同生活和教育。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由其自行决定并行使。
而“水性杨花”则是指女性在感情上容易变化、对感情不忠的行为。这是一个道德标准的问题,与是否拥有抚养权无关。在我国的婚姻法中,不忠行为有“婚外恋”“通奸”等条款,这些行为被视为婚姻违纪,可能被视为离婚的理由之一,但不会影响女性的抚养权。
总之,女性是否有抚养权是由法律规定而非道德标准决定的,与其道德行为无关。同时,希望这里的“水性杨花”这一说法能够被淘汰,不再对女性进行道德上的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