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双方可以重新达成协议,称之为补充协议。然而,是否能够增加补充协议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一般情况下,离婚后不允许增加财产分配、抚养子女等内容的补充协议。这是因为离婚协议是双方以自愿原则达成的协议,并经法律程序批准,一旦达成协议并确定权利义务后,双方都应该遵守协议。否则,将会对离婚双方的利益、子女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双方可以在离婚后达成补充协议。例如,如果离婚协议中未考虑到某些事项,例如房产的继承、子女未成年期间的抚养问题等,双方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以弥补协议遗漏的方面。需要注意的是,补充协议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并不得违反公共道德、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原则。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水平也应该平等、合理、公正。
此外,如果离婚协议对于双方的利益不再公平,例如一方经济条件严重恶化或是随时间变化产生变化,需要调整离婚协议中内容,此时,双方也可以通过补充协议来重新达成一致。
总之,离婚后的补充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共原则。因此,在制定补充协议时,双方必须慎重考虑,避免利益不公、不平等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