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于2019年9月1日发布的,共计42条,主要涵盖宅基地的权利、管理、使用、保护等方面。以下为部分内容:
第三条规定了宅基地的权利,明确规定农民持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并且可以享有宅基地的收益、增值和转让权利。
第四条规定了宅基地的管理,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应当按照宅基地分配、补充、议价等方式,将公有土地分配给农民以及其他有资格人士。
第十五条规定了宅基地的使用范围,明确规定宅基地可以用于居住、建房、种植、养殖、小规模经营等。禁止将宅基地用于非农业生产、商业用途。
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宅基地的转让和抵押,明确规定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供农民出售、赠与、抵押、租赁等使用。但转让、抵押等应当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实施土地管理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规定了宅基地违法行为的处罚,明确规定有违法占用、强行拆除、挤占、恶意破坏等行为的,应当予以罚款、恢复原状或修复等处罚。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农村宅基地,维护农民利益,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并将为农村的发展提供更好的基础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