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农村宅基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深圳市农村宅基地面积应当根据家庭成员人口数、建设用途、地形地势、生产经营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定确认。
具体地,深圳市农村宅基地规划管理标准可以参照如下:
一、住宅用地
1. 单独住房用地面积,人均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2. 多住户、合住房屋用地面积,人均不得少于60平方米。
3. 爱好园艺、家禽养殖等特殊需要的住宅用地,人均可适当超过上述规定。
二、生产用地
1. 一般农村宅基地生产用地,应当与住宅用地面积相等,总面积不得超过0.67公顷。
2. 爱好农业、养殖、园艺等生产性活动的农户,可根据自身需要,适当扩大生产用地。
总之,深圳市农村宅基地的面积,不仅要考虑家庭成员数量、建设用途、地形地势、生产经营需要等因素,还需要参考相关政策和地方标准。一般而言,宅基地面积应当达到一定的标准,以保障农户的基本生活和生产经营需求。